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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香河三女子拨打骚扰电话宣扬“******功”获刑

发布日期:2018-05-15

  2018年3月15日,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郁兆霞、荆连珍、王建华等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宣判,依法驳回郁兆霞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2017年12月15日,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,荆连珍、郁兆霞、王建华等三人为“******功”练习者。2017年2月14日,香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行走访时,发现该三人正在荆连珍家中学习“******功”书籍。后民警分别对三人住所进行了搜查,当场查获大量“******功”物品及用于拨打“******功”语音电话的手机和手机卡。经查,荆连珍、郁兆霞、王建华利用手机以拨打语音电话的方式宣扬邪教分别为16082次、52448次和1515次。

  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被告人荆连珍、郁兆霞、王建华利用手机向他人拨打“******功”语音电话宣传邪教,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。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郁兆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荆连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;被告人王建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  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郁兆霞提出上诉。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故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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